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丘国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伟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厝**号之一。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剑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黄某甲、柳某某(均已另案起诉)及李某甲、陈以湛(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广州领域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领域”),至2019年3月公司更名为中欧(广州)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后李某甲退出股份,谭某某、陈某甲(均已另案起诉)入股;以黄某甲、柳某某、谭某某和陈某甲为公司股东,柳某某担任法人代表,陈某甲兼市场一部总监,柳某某兼市场二部总监。公司雇佣叶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市场部总监、总监助理,雇佣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关某某、邓俊明(均已判刑)及黄某乙、袁某某、黄某丙、何某甲、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高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鉴定师,雇佣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为公司后勤部员工,其中被告人丘国威负责公司宣传设计、藏品方案制作,收集网络负面新闻及投诉等工作;被告人张伟林任公司客服,负责收藏品登记、拍照、合同打印和录入等工作;被告人陈剑华负责公司推广,收集客户信息等工作。公司以虚构参加国内外藏品拍卖活动,高价帮助顾客拍卖藏品为诱饵,通过百度、公司网页渠道收集客户信息资料,并通过对业务员的培训,统一制作话术单的套路,由业务员联系相关客户。业务员夸大公司的实力、虚构公司的拍卖服务,隐瞒相关事实真相,将持有藏品的客户诱骗至该公司内,或者让客户拍照、邮寄藏品等方式,向公司缴纳300元或500元的鉴定费,再由高某某、贾某某作为鉴定师,配合公司业务员骗取客户的信任,对客户手里的藏品不论好坏均“鉴定”为有价值的藏品。再由公司市场部总监或者公司高管对客户作进一步沟通,虚假抬高客户藏品的价值,迎合客户心理,建议客户委托该公司进行推广拍卖,并签订合同,骗取高额的拍卖服务费用。截止至2019年9月6日案发,骗取被害人蒲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53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参与期间,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分别获取诈骗金额32000元、21000元、1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分别退赔了32000元、21000元、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VR技术推广协议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据、藏品信息、暂扣款票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甘某某、蒲某某,袁某某、何某乙、赵某某等53 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及同案人员黄某甲、柳某某、陈某甲、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三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丘国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伟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剑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洪光彩
2020年8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丘国威、张伟林、陈剑华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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