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世*稳,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40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钟山乡密村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世*名,又名世*选,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02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钟山乡密村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世*稳、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许,赵*发在罗平县文笔路鲁布革大酒店门前见到被告人世*稳,因怀疑世*稳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要求世*稳跟随其去“说点事情”,被告人世*稳遂通过电话、短信邀约被告人世*名及世*元,说有人要打自己。被告人世*名及世*元、世*高驾车到鲁布革大酒店处找到世*稳,并驾车尾随世*稳、赵*发至文笔路金海岸小区门口附近。后被告人世*稳与赵*发发生撕打,被告人世*名遂下车将赵*发摔倒在地,对赵*发拳打脚踢,又接过世*高手中铁棍对赵*发进行击打,致赵*发鼻骨骨折、右手第四、五指骨近节近端骨折。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发此次受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发陈述;2.证人李*、世*高、世*元证言;3.被告人世*稳、世*名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资料;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世*稳、世*名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世*稳、世*名亲属与被害人赵*发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世*稳、世*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世*稳、世*名现住罗平县钟山乡密村村委会***村。
2.侦查卷2册、讯问视频光碟2张、监控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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