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5********,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2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且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且某某在昭觉县比尔村吉拖村山上放牧时,捕捉到一只小“野鸡”。且某某饲养一年多后,发现是一只白腹锦鸡。白腹锦鸡病死后,且某某就将其皮毛制作成品放在家里。2019 年10月17日,民警在且某某身上查获白腹锦鸡制品一张。经鉴定,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且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某某在该案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且某某现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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