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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且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3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沙春,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且某某与被害人勒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号附**号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后且某某用木棍将勒某某左手处打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勒某某左手第2、3指近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且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45812****。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勒某某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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