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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且某某强奸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30号

被告人且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2000********,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住********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且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时30分许, 被告人且某某经朋友吉某甲介绍与被害人吉某乙作认识,四人在本市大岭山镇吃宵夜后由且某某送吉某乙作回吉某乙作的厂宿舍。当吉某乙作在大岭山广场内女厕所完厕准备离开时,且某某见周围无人,冲入厕所内,将吉某乙作拿在手上的手机拿走,并将吉某乙作推倒在地上,用力撕扯吉某乙作的衣服,往下脱吉某乙作的裤子,欲强行与吉某乙作发生性关系。吉某乙作用力反抗并大声呼喊,路人听见呼喊后进厕所查看,且某某见被人发现遂逃离。后且某某在吉某乙作步行返回工厂宿舍必经之路107国道路旁等候其路过。当日1时50分许,吉某乙作行至107国道该处路边时,且某某从路旁树林出来追上吉某乙作并询问其是否报警,吉某乙作回复未报警后,且某某将手机还回吉某乙作。后继续尾随吉某乙作,二人行至107国道一小树林路边时,且某某将吉某乙作推至路边小树林内,将吉某乙作推倒在地,用身体压住吉某乙作, 吉某乙作用力反抗并呼喊, 且某某用手捂住吉某乙作的嘴,另一只手将吉某乙作外裤拉至大腿处。周边工厂保安武某某、刘某某听见吉某乙作的呼叫后赶到现场查看,且某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且某某后于当天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吉某乙作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且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且某某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且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且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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