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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蔡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合同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单位上蔡县**专业合作社,单位地址上蔡县东洪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专科文化,农民,住上蔡县百尺乡,联系方式138********。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蔡县**专业合作社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上蔡县**专业合作社在实施东洪镇**村肉牛养殖科技扶贫项目中,未按合同规定,将夏南牛母牛发放给贫困户饲养。在该项目验收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将夏南牛母牛分散到贫困户家中,骗取项目通过验收,套取国家扶贫资金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蔡县**专业合作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政府项目资金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有

                  2019年3月2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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