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9〕24号
被告单位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5068916XC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07号二层K11室,法定代表人黄翔宇。
诉讼代表人郑来冬,联系电话13587613657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8********,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温州市**路**室(户籍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路**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于同年7月11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翔宇,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021979********,大学毕业,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于同年7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虎,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大学毕业,中共党员,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现住浙江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于2018年7月10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淑琛,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31991********,大专毕业,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客服操作部经理,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幢**室(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于2018年7月10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秀晓,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6********,大专毕业,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区**栋**(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于2018年7月10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美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上海堡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IK37B02L,原法定代表人罗贵华。
诉讼代表人车黎星,联系电话17521014946
被告人田旋,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大学毕业,身份证号码4103051983********,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区**村**栋**号,上海美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河南美华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联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6月5日被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于2018年7月10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鸽公司”)、上海美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黄翔宇、陈德虎、余淑琛、郑秀晓、田旋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1月21日退回郑州海关驻铁路东站办事处缉私分局补充侦查,郑州海关缉私局于2019年2月2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21日、3月21日至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欧鸽公司利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将境内外其他客户已成交的货物或物品,采取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等手段走私进境,通过美华公司购买上海**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成的与欧鸽公司虚假订单相匹配的虚假支付信息,向海关进行申报。欧鸽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一、在商家到商家(以下简称“2B”)模式下,被告人郑某某、黄翔宇指使被告人陈德虎根据公司客户的《货物信息确认单》,确定向海关备案申报的商品价格;指使被告人余淑琛安排公司业务员利用本公司订单系统中原有的公民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通过郑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造虚假订单。美华公司在明知欧鸽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仍由被告人田旋购买**公司的虚假支付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组合成“三单”XML格式交欧鸽公司推送至海关。海关放行后,欧鸽公司向*公司发送拦截邮件,将部分货物拦截后重新打包转至其他快递公司,派送至实际收货人。被告人郑秀晓负责安排财务人员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并收取费用。
经郑州海关计核,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欧鸽公司通过本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申报,为24家公司或个人以伪报贸易方式手段走私进口红酒、奶粉、化妆品、杂货等货物共计99055件,实际总货值12284550.15元人民币。扣除按其申报已缴税税款1037905.44元人民币,实际偷逃海关税款总计4580553.97元人民币。
二、在商家到消费者(以下简称“BC”)模式下,被告人郑某某、黄翔宇,在明知跨境电商进口应按照商品实际成交价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余淑琛安排客户填写带有商品单价的清单,客户回填后,欧鸽公司将该单价作为与客户进行“税费”结算的结算价。陈德虎按该结算价的五到九折修改为该商品的备案价之后,余淑琛等人以该备案价为欧鸽公司客户申报进口,欧鸽公司通过田旋购买与商品备案价相匹配的**公司生成的虚假支付信息,由田旋组合为“三单”XML格式推送给欧鸽公司向海关申报。
经郑州海关计核,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欧鸽公司通过本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申报,为38家公司或个人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红酒、奶粉、化妆品、杂货等BC商品共计69万余件,实际总货值84982362.66元人民币。扣除按其申报已缴税税款6950109.1元人民币,实际偷逃海关税款总计3334220.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欧鸽公司、*公司等调取的货物对账单、自郑州海关调取的欧鸽公司等电商进口海关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自欧鸽公司电脑、邮箱等调取的“客户备案统计表”、“备案清单”等电子数据;
3、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4、郑州海关出具的(2018)6至26号、53至102号、103至106号《偷逃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计核情况说明;
5、证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郑某某、黄翔宇、陈德虎、余淑琛、郑秀晓、田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德虎、余淑琛、郑秀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郑某某、黄翔宇、直接责任人员陈德虎、余淑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7914774.23元人民币,郑秀晓参与偷逃应缴税额4580553.97元人民币,上海美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田旋帮助他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参与偷逃应缴税额6665780.22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欧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按照全案犯罪事实定罪处罚。被告单位上海美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建议判处刑罚如下:被告人陈德虎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余淑琛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郑秀晓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默
2019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黄翔宇、陈德虎、余淑琛、郑秀晓、田旋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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