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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海某某策划有限公司、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单位上海**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电话:1350170****。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策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弄**号**室,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上海**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上海**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期间,在与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乙公司、*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款140余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申报认证信息证明、记账凭证等证实,被告单位*甲公司从*乙公司、*丙公司处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00余万元,其中税款140余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单位*甲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证实,被告单位*甲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情况。

5.户籍资料、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策划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40余万元,被告单位上海**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政凯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0177****。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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