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048号
被告单位上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3********,系**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9********,汉族,本科文化,系上海**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公司期间,在该公司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3万余元。后**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397288.69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单位**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清单》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玮
检察官助理:郁倩倩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0171****;诉讼代表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368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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