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20744221****,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戴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0********,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62********,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路**弄**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20年6月24日和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同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经营期间,因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经由被告人赵某某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脑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89681.3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赔全额税款。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人员查询记录、营业执照、委托财务代理协议、开票记录、转账记录、抵扣证明、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上海银行业务回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关联按键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560169****。

2.侦查卷宗二册、鉴定材料一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赃证物品见清单。

8.案犯身份卡一张。

9.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