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曾因抢夺,于2015年8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2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于2020年8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室。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于2020年8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于2020年8月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臧某某、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后加价向被告人臧某某、上某某以及宋某某、陈某乙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7000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臧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聂某某等人购买一氧化二氮,后被告人臧某某进行分装后,向被告人上某某以及孙某甲、孙某乙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00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上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牟利为目的,通过臧某某、聂某某等人购买一氧化二氮,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向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7000余元。
被告人聂某某、臧某某、上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臧某某、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臧某某、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新春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臧某某、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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