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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官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相关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等手段,将从柯某某(已取保候审)等人处购入的“Marlboro”、“Heets”牌iQOS卷烟(俗称“电子烟弹”),加价出售给被告人上官某某及周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7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手段,将从被告人曹某某及汪某某(已取保候审)等人处购入的“Marlboro”、“Heets”牌iQOS卷烟,加价出售给董某某、费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以上卷烟为真品iQOS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微信记录、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协查函、人口信息等;

3.证人柯某某、汪某某、董某某、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上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某某、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海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上官某某通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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