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上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街**小区*侧胡同第*排路*第*家。2017年5月17日因卖淫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6月19日因卖淫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日因卖淫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上官某某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官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梅毒性病的情况下,在不确定是否治好且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后经化验证实其确实有性病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在渑池县****后路*李某甲的出租房内与蒲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017年5月24日、2019年12月2日经渑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上官某某RPR(梅毒)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化验单及说明等;2.证人李某甲、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蒲某某、雷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上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及被害人雷某某、张某某、蒲某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梅毒性病,在不确定是否治好且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后经化验证实其确实有性病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瑾瑜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上官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