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3********,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镇**村**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因患严重疾病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1月14日报送本院。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16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在瑞丽市**镇**村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三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家中多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49.84 克、海洛因17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三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瑞丽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