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三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某、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三某某进入阿坝县**巷**号院内,并盗走一枚钻石戒指和一包硬盒中华香烟(只剩6支),后于同月19日三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阿坝县公安局自首。经鉴定,被盗钻石戒指价格为1600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三某某与次某某在阿依拉烤吧吃饭时,三某某发现隔壁拉菲包间的人在睡觉,且一人身旁有一个钱包,于是三某某进入该包间实施盗窃,次某某在门口放风。后三某某给次某某分得1500元,自己拿走剩下的钱。经审查认定,该钱包共有32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钻石戒指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纳某某、肖某某和等证言;4.被害人阿某某、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三某某、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某、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三某某、次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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