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18年3月14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路**村镇**路**号,2011年12月3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2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应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 2012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万某某、应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被告人应某甲与同案人顾某某(另外处理)在QQ平台上创建“宁城”QQ红包扫雷赌博群,2018年10月被告人万某某入群,三人各出资2000元作为本金,共同经营赌博群。2018年11月设立赌博群规,群主使用两个QQ号在群内抢红包,QQ“司令”号2796927404利用外挂软件“秒抢”第一个红包,中雷则按一半标准赔付;QQ“眼睛”号656044855利用外挂软件“扫尾”抢最后一个红包,该软件具有测算功能,最后一个红包如果不中雷则抢下红包,如果中雷则不抢。经统计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QQ“眼睛”号交易记录账单,该号通过抢红包方式抽头渔利累计175575.61元。应某甲指使被告人应某乙购买使用外挂软件并管理赌博群,支付给应某乙好处费3000余元。扣除本金、QQ“司令”号赔付、逃包赔付及其他费用后,应某甲、万某某、顾某某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三人予以均分。
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应某乙、应某甲、万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QQ交易记录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甲、万某某、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某甲、应某乙的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某乙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应某甲(189*******)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QQ2796927404、656044855及微信账号qqqq19864651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万某某、应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QQ平台建立赌博场所,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应某甲、应某乙存在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其他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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