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506号
被告人万青云,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5月19日曾因诈骗罪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9年7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8月19日释放。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青云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底,郑某某经朋友张某某介绍结识了被告人万青云,被告自称万某某,炫耀有显赫的政治背景,能通过关系拿下部队工程,骗取了郑的信任,并承诺可以拿到空军延安机场迁建工程。之后,被告人以交付定金、疏通关系等名义向郑索要钱财。2013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郑某某先后交给被告钱款合计200万元。同年9月中旬,被害人郑某某发觉异常后向被告人索要钱款,该万退还10万元后逃匿。经查,2013年7月11日,空军延安机场迁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已结束于同年7月17日正式开工。2013年9月23日,被害人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被江西南昌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30日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
4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短信照片、银行明细、借条协议书、证明材料、购车凭证、入住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青云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青云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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