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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里江盗窃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万里江,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67元,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里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万里江在进某某民和镇胜利中路汇洋网吧趁被害人陈某某上厕所之机,将陈某某放在该网吧93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盗走。后在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将该手机卖给身份不明摊贩,所得钱款均被其用掉。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27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万里江在民和镇被巡逻民警盘问,随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笔录;

3被告人万里江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里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里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里江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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