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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远、李某某、周堃、王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万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花园**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室。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堃,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宿舍。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远、李某某、周堃、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万远在南昌市东湖区**巷**栋**单元楼下以720元的价格将三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李某某。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万远在南昌市东湖区**巷**栋**单元楼下以480元的价格将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李某某。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万远在南昌市东湖区**巷**栋**单元楼下以960元的价格将四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李某某。

2019年12月12日下午,万远在南昌市东湖区**巷**栋**单元楼下以480元的价格将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李某某。

2019年12月6日下午,李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一带,以600元的价格将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何某某。

2019年12月10日18时50分许,李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一带,以1200元的价格将四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何某某。

2019年9月3日9时许,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附近**网吧内,以66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彭某某。

2019年9月10日10时许,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附近皮卡丘网吧内,以66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彭某某。

2019年9月21日上午,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附近皮卡丘网吧内,以66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彭某某。

2019年9月26日上午,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源小区,以66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彭佳明。

2019年9月29日上午,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附近皮卡丘网吧内,以33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彭某某。

2019年11月8日,周堃在**路**网吧以48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了姜某某。

2019年11月23日中午,周堃在**路**网吧以39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了姜某某。

2019年9月14日下午,周堃在西湖区**大厦附近以320元的价格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了张某某。

2019年10月20日,周堃在西湖区**路**网吧以480元的价格向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贩卖给了张某某。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巷停车场抓获李某某。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小区附近抓获周堃。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路桃花园小区抓获王某。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路花园角抓获万远,万远家中搜出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167瓶,民警对其进行随机抽样,取出三瓶送往南昌市刑科所鉴定,经鉴定毒品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何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毒品检验报告;

检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二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体制剂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坦白、立功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堃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四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体制剂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堃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远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四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体制剂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远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五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体制剂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远、李某某、周堃、王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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