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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万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70925819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赵官镇古河村160号,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5日、7日,被告人万某先后在本市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盗窃王某某等8名被害人的电动车电瓶共9组(详见附表)。经鉴定,被盗窃电瓶价值人民币4276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等;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天桥价认定[2019]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万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等;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所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霞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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