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5日、7日,被告人万某先后在本市天桥区汇源华庭小区盗窃王某某等8名被害人的电动车电瓶共9组(详见附表)。经鉴定,被盗窃电瓶价值人民币4276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等;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天桥价认定[2019]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万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等;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所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雪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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