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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万某某某,曾用名万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0日福建省立医院金山南院(以下简称南院)开业以来,万某甲(另案处理)趁南院无护工站,无人对护工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万某甲以自己系“两劳人员”之名纠集万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万某某某等人非法垄断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的护工业务。该团伙以万某甲为首,万某乙为骨干成员,陈某甲及被告人万某某某为成员,采取威胁、恐吓人身安全,暴力殴打等方式阻止、驱赶其他前往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正常寻找护工业务的护工,以达到霸占南院住院部8楼、9楼、12楼护工业务的目的,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其他护工的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被告人万某某某涉嫌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5日8时许,被害人廖某某介绍护工唐某某至南院住院部12楼护理病人,被万某乙言语威胁、恐吓。万某甲得知后,与被告人万某某某至南院住院部10楼病房,持锤子对被害人廖某某、雷某某夫妇进行殴打,造成雷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陈某甲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唐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陈某乙、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某及同案犯万某甲、万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某波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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