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万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万网曾因盗窃,于2003年4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6年1月23日、2007年11月28日分别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万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万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王志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网至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采取拉车门等方式窃取财物。被告人万网在许庄街道三星西街106号门前,拉开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MT****白色现代轿车左后侧车门,进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网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网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阳
检察官助理:陈欣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网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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