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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福清、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608号

被告万福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地为广东省五华县**街**栋**房。因涉嫌生产假药罪,2018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本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现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生产假药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起,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在租住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内将自己生产的“一想就硬”、“老中医补肾丸”、“极品海狗”等假壮阳药,销售给同案人唐某某(已判决)、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上述住址内缴获“老中医补肾丸”、“极品海狗”等药品共计1354100粒、“日本胜素”、“美国黑金”、“金鳄一夜情”等共计7903瓶、“一想就硬”、“享硬”等共计237盒、“享硬”散装药品共计35200片、白色空心胶囊共计200000粒、标识包装盒908500个、热风枪1支、胶水枪1支、手持式电磁感应铝箔封口机2台、多功能微电脑分装机1台、电子称1台、手机1部及塑料瓶、说明书等物品。经广州市越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缴获的“老中医补肾丸”、“极品海狗”、“黄色药片”、“绿色药片”等产品均为假药,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6年5月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1921元。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万福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药品、手机等书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罗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等证言;

4、同案人郭某某、唐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福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18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万福清、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共12册,视频卷1册(内有光盘9张)。 

3.缴获的“老中医补肾丸”、“极品海狗”等药品共计1354100粒、“日本胜素”、“美国黑金”、“金鳄一夜情”等共计7903瓶、“一想就硬”、“享硬”等共计237盒、“享硬”散装药品共计35200片、白色空心胶囊共计200000粒、标识包装盒908500个、热风枪1支、胶水枪1支、手持式电磁感应铝箔封口机2台、多功能微电脑分装机1台、电子称1台、手机1部及塑料瓶、说明书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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