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万福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月2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福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万福彪在“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上注册女性账号,冒充女学生和对方网恋,以愿意约开房为诱惑,多次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5796.02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万福彪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微信红包收付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福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福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福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福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福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万福彪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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