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毛胡),男,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6********,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个旧市**路**巷**小区**号,现住个旧市**小区**幢**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29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与曹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后,决定用“摇宝”赌博作弊设备实施诈骗,并约定利益分成。2018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到个旧市锡城镇鄢棚八组李家凹塘附近的赌场内实施赌博诈骗。由王某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作弊设备感知“摇宝”赌博结果并参与下注,万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跟随王某某下注的方法骗取钱财,共骗取被害人保某某人民币90万余元。赃款已被上述被告人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保某某的陈述;
3、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6、被告人万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曹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2册、《量刑建议》1份、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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