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738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村**号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路,将帮万某甲代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给万某某,获利人民币20元。

2.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 粒以人民币350元销售给万某甲。

3.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以人民币170元销售给万某甲。

4.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钢北一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70元销售给万某甲。

5.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钢北一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70元销售给万某甲。

6.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钢北三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30元销售给万某乙。

7.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钢北二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20元销售给万某乙。

8.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南钢北二路,将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50元销售给万某乙。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尿液检测报告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八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邱红

检察官助理:郭文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