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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永发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41号

被告人万永发,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永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万永发与梅某某、文某某、万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中区望龙门何王氏串串香火锅店喝酒、吃火锅时,梅某某误把邻桌穿围裙的食客被害人张某某当成火锅店服务员,在张某某明确告知其不是服务员之后,梅某某趁酒性,无事生非,言语挑衅张某某及张某某同桌食客被害人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万永发等人趁酒性,先后冲到李某某用餐的餐桌前,未问明情况就对李某某言语挑衅、无端辱骂,继而与李某某发生抓扯。期间,万永发端起桌上的火锅将热油汤泼向李某某和张某某,致李某某头、颈、胸部及腿部多处烫伤,张某某右侧颈部、肩背部多处烫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接报警,于同日22时许到望龙门何王氏串串香火锅店将被告人万永发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永发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永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永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永发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证据材料三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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