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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万某某先后两次容留姚某某、“阿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博罗县**镇**镇**小组**号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27日,万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姚某某、“阿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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