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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贩毒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与居住地一致),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9年7月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年7月2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南阳市的胡某某联系杨某某欲购买K粉,杨某某询问万某某、肖某某后确认有货,既让胡某某到襄阳市见面交易,胡某某和张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连夜赶到襄阳市拉美步行街附近,肖某某将6小包K粉送至胡某某三人的车上,胡某某用微信付款3000元后各自离开,第二天,万某某将杨某某的600元获利交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判决书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杨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某虽自动投案,但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成立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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