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9********,汉族,职高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万某甲从赵某某处(另处)购入假冒**品牌澳洲胎牛血清(型号10099-141)和假冒**品牌南美胎牛血清(型号10270-106),在其经营的“**生化试剂耗材”“上海**科研试剂耗材批发”淘宝网店上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4万余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万某甲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万某甲亲属代其向本院退赔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及“**路**弄**号**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假冒**品牌澳洲胎牛血清照片”“假冒**品牌南美胎牛血清照片”;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笔录》、“万某甲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万某乙、万某丙的证言;证人佘某某的证言及“购买记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购买记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养生堂”“ **19760111”交易记录;上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权利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副本)》、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玲华
检察官助理:李皓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856****)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4.被告人万某甲的辩护人汪红梅,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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