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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万俊辉,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被湖南省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俊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缉毒大队接到驻滇办通报称当天从云南西双版纳寄出一个藏毒包裹,收货地址为本市东湖区董**路**号**印象小区,收件人号码为1777918****,经情报部门分析研判,该手机号码持有人为喻某某(另案处理)。次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019年3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万俊辉为贩卖毒品的需要,通过微信告诉喻某某说从云南发了一个快递(快递单号:A1-21-10)过来,并让喻某某帮忙到本市东湖区证券街1377号圆通快递店取快递。民警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上述快递店附近进行布控。喻某某于当日13时30分许开车来到该快递店,下车之后就一直在快递店隔壁的小吃店门口接打电话。当喻某某拿着快递走出店门时,隐蔽在附近的公安民警迅速将其制服,喻某某慌乱之间将包裹丢弃,民警从包裹内查获五个装有净重为2084.79克透明液体的玻璃瓶。经鉴定,五个玻璃瓶透明液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77%、0.76%、0.75%、0.73%、0.73%。上述五个玻璃瓶被依法扣押,万俊辉、喻某某经苯丙胺类尿样检测呈阳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万俊辉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包裹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手机通话监听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毒品称重及取样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万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付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俊辉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喻某某、徐某某、万某乙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俊辉伙同他人以出售毒品为目的,购进五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净重达2084.7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77%、0.76%、0.75%、0.73%、0.73%,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克刚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区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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