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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居民身份证 1310021985********, 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炊庄**号,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居民身份证1310021982********,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炊庄**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居民身份证1310021984********,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居民身份证1328011961********,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炊庄**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居民身份证 1328011969********, 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居民身份证1328011971********, 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居民身份证1328011971********, 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 **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廊坊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戊,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刘某甲、张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10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4月,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以反映土地纠纷为由煽动村民到廊坊市广阳区**镇**村村委会阻碍村改会议的召开并以此相威胁索要钱款,该村改项目公司负责人董某某被迫向万某甲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0.00元。

2017年5月,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刘某甲、张某甲等人以讨要土地为由,煽动村民到京港家具有限公司门口拉横幅,后原京港家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修某某被迫以答谢费方式支付人民币1159151.00元。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9年1月15日9时至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乙、刘某甲、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等人以讨要土地为由组织、煽动数十名村民在廊坊市广阳区**镇**村**道**公司园区门口(原**公司所在地)聚集,上述人员使用车辆将园区门口堵住,并在园区门口拉条幅阻碍车辆及人员进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积极参与其中。期间,造成园区内两家物流公司无法运营,大量物流车辆滞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3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一部;

3证人郝某某、房某某、石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修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乙、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刘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刘某甲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其他积极参与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乙、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丁、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万某乙、刘某甲、张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乙、刘某甲、万某甲、韩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张某戊、陈某甲、张某己、魏某甲、张某丁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3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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