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73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坊**村**号。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楼**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兴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与他人,得款约300元;
2.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万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雷方”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格1014元)盗走,后将该车卖与他人,得款约300元;
3.2020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公寓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羚羊”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与他人,得款约300元;
4.2020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畅”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格1504元)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地铁站附近;
5.2020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格1452元)盗走,后将该车卖与他人,得款约300元;
6.2020年8月17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格1494元)盗走;
7.2020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巷**号**驿站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的蓄电池盗走。
2020年8月17日,民警在布吉东站天桥上抓获被告人万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字批一把、电瓶一个、电动自行车两辆;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万某乙、王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一字批壹把、钥匙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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