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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未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万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甲因怀疑其丈夫唐某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报复王某某的想法。2019年7月7日凌晨2时许,万某甲欲将王某某的孙子范某某(被害人,殁年8个月)送给他人喂养未果。当日17时许,万某甲乘王某某将范某某留在重庆市云阳县****有限责任公司**药房交给其照看之机,用婴儿车推着范某某来到云阳县**镇**大桥上,将范某某扔入河中。18时许,范某某飘浮在河面被人捞起。经鉴定,范某某系溺水死亡。19时许,被告人万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婴儿车、奶瓶、衣服等物证;

2.户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语音详单等书证;

3.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万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为报复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彦

检察官助理:陈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甲现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其他材料4份,光盘29张,U盘1个;

3.​ 证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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