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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1********,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甲在本市鄂城区**街**小区大门**侧**楼**牌铺内,因收台子费找零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争执,蒋辱骂万,万用拳头击打蒋的面部,又将蒋推撞至墙上,致其受伤。经鉴定,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万某甲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3万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 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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