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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59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自然村。200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万某甲在与父亲万某乙电话通话中得知其父亲与万周自然村村民万某丙因田亩的事情发生纠纷推搡,与其哥哥万某丁等人于当晚10时30分左右开车赶至新建区大塘坪乡长胜村万周自然村万某丙家中,将被害人万某丙从家中叫出并将万某丙打伤。经新建区公安分局法医室鉴定,万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万某甲2020年1月12日之前委托家属向南昌市公安局大唐坪派出所投案,之后于当日15时许从菲律宾马尼拉机场坐飞机至香港转机飞回南昌时,在昌北机场边防检查站被民警接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万某乙董某某、万某戊、万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万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325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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