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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6219号

被告人万某甲 绰号“底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 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万某甲 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石桥村万村万某乙的民房、“鸭棚”等,组织、招引他人以“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万某甲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吁某某、杨某某、熊某某、万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甲 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 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 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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