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路**小区**楼。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3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5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3年10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甲自2019 年1 月至6月期间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
1、 2019 年1月15 日,被告人万某甲在大冶市**镇**制衣厂附近的路边碰到被害人刘某甲,以替万某甲要账为由,无故殴打被害人刘某甲。
2.2019 年4 月18 日,被告人万某甲与余某某、被害人卫某某等人在大冶市**镇**超市旁边的餐馆吃饭时,因余某某打了被告人万某甲一巴掌,被告人万某甲看到卫某某在笑,之后,被告人万某甲以卫某某“笑”他为由,殴打被害人卫某某。
3.2019 年5 月31 日,被告人万某甲到大冶市**镇**鞋厂找他的老婆郑某甲,在进鞋厂车间里面的时候,看到被害人刘某乙看了自己一眼,于是被告人万某甲以刘某乙看了自己一眼为由,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刘某乙。
4.2019 年6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万某甲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小区楼下空房子里,第二天发现摩托车被盗,被告人万某甲与小区的门卫郑某甲发生口角,并随意殴打被害人郑某甲。
5.2019 年6 月的一天,因大冶市**镇**村**湾的工程被郑某乙竞得,被告人万某甲强行要求郑某乙将工程让给自己,郑某乙不肯,之后被告人万某甲立即拿水果刀刀柄去刺郑某乙,恐吓威胁郑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乙、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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