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280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大学本科,南昌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40分许,南昌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南昌县**镇**路**小区**栋楼下一女子报警称其老公要拿刀砍她。接警后莲塘派出所民警万某乙、辅警万某丙和司机共三人出警前往现场处警,至该小区**栋楼下与报警人涂某某见面核对警情。17日零时许,万某乙、万某丙等人着警服、挂身份牌、携执法记录仪随涂某某进入家中调处其与丈夫万某甲的矛盾纠纷,执法过程中万某乙、万某丙遭遇被告人万某甲的暴力侵袭。万某甲将万某乙出示警官牌证用手拍掉,强令万某乙等人离开其家中,对佩挂的警官身份证近距离拍摄,与万某乙、万某丙发生肢体冲突,实施反扭手臂,掐压颈部、抓扯警服、脚踹等手段袭警,被万某乙、万某丙等人制服。莲塘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将万某甲押解归案。经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活体损伤检验,被害人万某乙、万某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万某甲诚恳道歉并积极赔偿,取得万某乙、万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自述材料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丙的陈述、万某乙的自述;
4.被告人的万某甲供述与辩解;
5.法医活体损伤检验证明及伤情照片;
6.检查笔录及照片;
7.执法记录仪录像、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和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