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425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 时许,被告人万某甲酒后驾驶赣A*****小车至南昌县武阳镇朱坊村灵堂段时,车辆撞击路边电线杆后滑入稻田。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万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