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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私营企业法人,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3****小型轿车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万年路附近出发,沿万年路往人和大道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万年路重百超市路段,发现公安设卡检查,其正准备右转进车库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万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8.3mg/ 100ml。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辨认、提取笔录;

6.查获经过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检察官助理:赵萍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214****;

2.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本案卷宗2册、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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