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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赵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路**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8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组团**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8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万某甲等3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凌晨,经事前微信联系,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谈好毒品交易价格1500元。后被告人沈某某将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的**栋**的消防栓旁边的柜子上,并拍照告知赵某某去取。赵某某遂委托他人将毒品带至重庆市南岸区卓尚酒店5025房间。

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卓尚酒店5025房间将1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万某甲。后万某甲微信将300元毒资通过赵某某男友易某某转给赵某某。同日20时许,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万某甲欲购买200元毒品冰毒,万某甲遂再次在被告人赵某某处拿了100元的冰毒,后到重庆市南岸区卓尚酒店附近马路边上将该包冰毒交给了刘某某,收取了刘某某现金2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两人当场抓获,从万某甲身上查获人民币200元,从刘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16g。同日2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卓尚酒店大堂内将赵某某抓获,从赵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24g。

2020年5月28日,民警分别提取被告人赵某某、万某甲尿液检查,赵某某冰毒及吗啡阳性,万某甲冰毒阳性。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8日,民警将沈某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和万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龙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称重、封存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万某甲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中赵某某贩卖0.4克,万某甲贩卖0.16克,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万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万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江平

                                               检察官助理 余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赵某某均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甲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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