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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万某乙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街**段**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2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街**段**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在眉山、乐山等地以人民币98元到100元不等价格收购了云烟(紫)1000条和200元价格收购的云烟(软珍品)100条,价值共计约10万余元。2020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驾驶装载有二人购买烟草制品的为川W*****的小型载货汽车准备运往美姑县大侨乡的过程中途径美姑县大侨乡大桥稽查点时,被美姑县洛俄依甘派出所与美姑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组查获,现场查获 500条准备贩卖给事先约好的林某某的云烟(紫)500条和云烟(软珍品)100条,万某乙见机离开现场。经美姑县烟草专卖调查,初步估计万某甲、万某乙所运输的卷烟价值为123000元人民币,已涉嫌刑事犯罪。经美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万某甲、万某乙所非法运输的烟草制品价值为123000元人民币,经询问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对自己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甲、万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所共同非法运输销售的卷烟价值为123000元,其非法经营额共计123000元,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过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万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阿且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以及3张光盘。

3.起诉书1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其告知书2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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