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64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邹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共同商量盗窃摩托车后,二人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卫生院后门斜对面的马路上,采用先将车推走,后使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万某甲将车藏匿在江津区**镇**村村委会旁一木棚内。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18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万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村委会附近一花椒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万某乙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被盗摩托车相关凭证、扣押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均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寇爱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8303016****、1781530****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