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栋**巷**户,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蒙城县**路**馆内,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万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万某某与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45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