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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行医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单元**室。2017年10月17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万某某因非法行医被玉某市卫生健康局决定没收药品、器械及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因非法行医被玉某市卫生健康局决定没收药品、器械及罚款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7月份,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乡村医生职业证书等医生资格的情况下,在电线杆上粘贴小广告宣传其能够治疗淋病等症,在玉某市**镇**路**号三楼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20年7月份、10月份的一天为前来就诊的蔡某某、陶某某注射甲磺酸、左氧氟沙星等药物,收取蔡某某人民币7000元、陶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万某某已退还给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陶某某1500元。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在玉某市**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六查一联系、微信转账记录、协议书、照片、搜查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证明;

2.证人肖某某、冯某某、蔡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毓建

检察官助理:赵海鹏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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