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从刘某某处得到四个罂粟果种子,撒播在自家后面的菜园里。2020年4月28日9时许,南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万某某种植的罂粟,将其铲除,经清点,数量为540株。经鉴定,万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系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2、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成
检察官助理:常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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