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四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邻水县两河镇荆坪社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万某某伙同龚某某(另案处理)在邻水县两河镇**村**组林区(小地名**坡)内安装猎套捕猎野生动物。被告人万某某带了2个猎套,其中1个安放在上偏坡的一块大石头下,由龚某某用镰刀挖坑,万某某将猎套放到坑中,龚某某再用草将猎套盖住;另外1个由万某某安放在山顶的一棵黄桷树下。在7月24日晚,安装在黄桷树下的猎套报警,被告人万某某赶到现场后发现猎捕到一只野猪。被告人万某某用棍将野猪打死带回家,将野猪清理皮毛内脏后存放于邻水县两河镇荆坪社区**街**号租房的冰柜中。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物种为偶蹄目、猪科、野猪属,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物种的整体价值500 元/只。
2、2020年7月初,被告人万某某发现两河镇**村12组公路边有野生动物脚印,就将安装在两河镇**村**组大石头下的猎套取下来安装在**村12组公路边。2020年7月15日,该猎套报警,被告人万某某赶到现场后发现猎捕到一只果子狸。被告人将果子狸拿回家后食用,余下3块肉存放在前述租房的冰柜中。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物种为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花面狸,俗称果子狸,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200元/ 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供述,证人欧某某、龚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
检察官助理:龚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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