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原商丘**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24日至9月7日),于9月6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10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11月8日第二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商丘****搅拌站的邱某(已判刑)以粉煤灰不合格为由,将供应商杨某某的两辆送料罐车扣下。6月14日,杨某某的司机孔某某、谢某、吴某某到商丘**搅拌站取车,陈某某(已判刑)指使被告人万某某伙同王某某、邱某、葛环亭等人(均判刑)非法拘禁孔某某、谢某、吴某某长达5个小时,并逼迫三被害人写坦白书。期间,陈某某、王某某对三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孔某某、谢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邱某、葛环亭、杨某某等证言;4.万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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