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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3********,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桥**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桥**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与某某甲(已判刑)登记注册武汉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其中万某某占股70%,熊某甲占股30%,并招聘同案人员操某甲(已判刑)、同案人员操某乙(已判刑)等人为该公司员工,在湖北省内成立多家门店,以购买会员卡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熊某甲系*甲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返利规则,并在一段时间内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和后台操作系统等;操某甲系孝孝乐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会员“旅游”,配合向会员宣传投资并从中获取返点利益;操某乙系*甲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收集各门店销售数据及返利数据,与被告人万某某核对后,由被告人万某某将返利金额通过操某乙发放至各店。

2017年12月27日,同案人员胡某某(已判刑)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栋**层**商铺为主要办公地点,成立武汉市汉南区**街**线下实体超市,并于2018年4月2日注册成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公司汉南店,由同案人员彭某某(已判刑)担任店长,以*甲公司的名义,按照被告人万某某、某某甲等人制定的销售返点规则,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针对不特定人员销售不同级别的会员卡,以此方式吸收资金。胡某某系**店总负责人,并担任*甲公司“讲师”,在汉南店内或会员“旅游”期间,以集中上课的方式积极向会员宣传*甲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会员投资购买会员卡;彭某某系*甲公司汉南店店长,负责接待会员,配合胡某某宣传*甲公司,吸引会员投资,并负责将汉南店吸收的资金转账给被告人万某某。2018年1月至5月间,胡某某、彭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在武汉市汉南区辖区内与代某某等80余名会员签订《*甲公司章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80720元,交给被告人万某某。期间,汉南店按约定返还会员收益共计人民币795246元,应部分会员要求,退还会员本金共计人民币516153.5元;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委托操某甲以现金方式返还部分会员本金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最后造成会员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669320.5元。某某甲、操某甲、彭某某、操某乙、胡某某家属在所涉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退赔人民币共计632000元。

另查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2018年9月17日对“孝孝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告人万某某进行通辑;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甲公司章程、收据、宣传单、银行转账记录、*甲公司注册信息、武汉市汉南区**街孝孝乐线下实体超市注册信息、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信息、刑事判决书、结清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代某某等人的陈述;3、司法委托财务专项审计报告;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试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丰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7、同案人员胡某某、熊某甲、彭某某、操某甲、操某乙的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组织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桥

检察官助理:黄莉蓉

2021年1月15日

附:

被告人万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案卷材料四册、审计报告一份。

5.已冻结刘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260902********(该账户内有万某某转入的人民币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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